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顶部 |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目前並沒有對殘疾人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規定。然而,對於持有區、縣以上門和殘聯有效證件的殘疾人,他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享受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首先,在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四個方面,殘疾人可以減徵30%的個人所得稅。其次,對於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情況,具體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個人從事經營取得的所得年收入在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之間,可以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年收入超過5萬元的,則不予減徵個人所得稅。2.若因生產經營需要僱請1-2個幫手,可以減徵30%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僱請3個以上幫手(含3個),則不予減徵個人所得稅。此外,對於殘疾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計算納稅時,每月可減除1000元的必要費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減免稅款的政策適用於一年期限內。對於這些所得,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可以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減徵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直接計算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總之,儘管目前沒有針對殘疾人的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規定,但根據相關法規,持有效證件的殘疾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程度的個人所得稅減免。這一政策旨在爲殘疾人提供的經濟支持和福利保障。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
已有0条评论,欢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