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股吧民法典有关信用卡违约情况 民法典1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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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來爲大家解答民法典有關信用卡違約情況這個問題,民法典186條規定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民法典733條內容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3條規定: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房屋返還出租人。《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規定的是次承租人在逾期騰房應交佔有使用費,但同理,一級承租人有類似違約情況,也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或等同租金的佔有使用費。當然,如果出租人將承租人逾期未搬離的物品造成損壞的,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要求損失賠償。在此提醒大家可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騰房違約金條款,避免不必要的租賃糾紛。
承租人在辦理的時候可以及時將物品搬走,房東看到承租人物品不肯搬走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搬走,對方不搬走就按照自己方式去處理。
二、2023民法典第幾條規定7種錢不用還
在2021年的《民法典》中,卻對以下7種債務明確規定,如果符合要求,可以視爲無效債務,也就是不需要還錢。
超出高利貸的利息
高利貸的規定已經從過去24%和36%的“兩線三區”更改爲一年期LPR的4倍;根據一年LPR是3.85%計算,4年期也就是15.4%;假設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15.4%,在法律層面上屬於高利貸。
在《民法典》出臺以後,對於高利貸超出的利率部分將會被視爲無效債務;也就是說一箇人的借貸利率超過了15.4%,那麼額外的利息是無需支付的。不光如此,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當中,如果有催收高利貸等非法債務的行爲,最高可被判罰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高利轉貸
所謂的高利轉貸,就是指有人以牟利爲目的,向銀行套取大筆資金,再以高利轉借給他人,這種行爲嚴重侵害到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安全,已經被嚴厲禁止。所以,高利轉貸在法律層面也是被視爲“無效債務”,超出LPR的部分可以不用償還。
沒有明確利息的合同
在借貸之前,申請人要與放貸者簽訂一份合同,合同中要明確寫明借貸的金額、還款時間還有利息等信息,但是有的放貸者爲了“投機取巧”,會故意模糊利息,以便在還款的時候多收取一部分金額。
但是根據《民法典》內容顯示,如果合同中的對利息的規定不明確,那麼將被視爲“無息”,合同也會變成“無效合同”。
被“冒名頂替”的貸款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事情,有人會因爲自己的信息給冒名頂用了,從而揹負上鉅額的“天降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對這筆債務完全沒有關係,便不用償還“冤枉錢”。
砍頭息
所謂砍頭息,就是在放貸本金內扣除一部分“美其名曰”爲提現手續費或者服務費等金額,比如說一箇人借了2萬元,但是到手僅有1萬6千元,還債時卻需要按2萬元本金來計算。這種行爲是被國家法律禁止的,如果遇上,一方面要將本金和產生的相應利息還給放貸者,另一方面,超出來的“砍頭息”部分無需償還。
套路貸
衆所周知,套路貸屬於違法行爲,放貸人會以各種名義虛假增加貸款金額,並且製造惡意違約現象,逼迫借貸人還錢。如果有受害者不慎掉入套路貸的“陷阱”裏,應該立刻報警,尋求法律的保護,當然“套路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被視爲“無效債務”,不用還也不犯法。
超過3年訴訟時效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3年,所以在受到法律保護的3年內,欠債者必須要向放貸者還款;但是如果因爲種種原因拖到了3年之後,也就是訴訟時效到期,那麼放貸者會被視爲“敗訴”,所以欠債者也可以不用還錢了。
三、民法典186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本條是關於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比較法上所稱權利不得濫用與我國的界限似有不同,這一點需要注意。
《德國民法典》第226條所謂權利濫用是指,權利行使以專加損害於他人爲目的。其構成要件:從客觀方面看,除了加損害於他人,權利行使再無其他目的。例如房屋所有人將自己的院牆建築的及其高目的只是爲了阻礙鄰居的採光,則屬於該種情形。若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打算給他人造成損害,但同時他也追求自己的利益,則不屬於權利濫用。而第132條並未包括“專以加損害於他人爲目的”這一要件。
關於本條的理解,應結合《民法典》第7條的誠信原則以及第8條的公序良俗原則。即行使民事權利屬於“從事民事活動”之一種,故行使民事權利不僅受到“不得濫用”原則限制,而且也受到誠信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約束。以誠信原則對民事權利之行使的限製爲例,矛盾行爲、行使依不正當方法取得的權利、要求得到必須立即返還的東西、以及實施對另一方利益缺乏應有考慮的無情行爲或者作出過激反應等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行爲皆違反誠信,屬於“不能容許的權利行使”;更有甚者,權利的長時間不行使亦可能導致權利失效。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被濫用權利的性質不同,構成權利濫用的法律效果如下:
1.不發生權利行使的固有效果:例如濫用形成權,對方得直接依據禁止權利濫用條款提出抗辯,令其不能產生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效果;
2.排除他人侵權的效力:例如某項權利的行使構成濫用,相對人得進行正當防衛,而不構成侵權;
3.相對人得因此尋求救濟:權利濫用侵害他人,其侵害狀態繼續或受有侵害之虞時,被害人得直接依禁止權利濫用條款尋求救濟,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造成損害時,權利濫用人須負擔如同侵權行爲的賠償責任;
4.某些權利將因此而消滅:比如監護人濫用財產管理權,參見《民法典》第36條第1款第(三)項,濫用監護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利的,可撤銷監護人資格,使其喪失監護權。
上面就是關於民法典有關信用卡違約情況和民法典186條規定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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