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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股票资金流入和流出为什么不一样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法院:不合理!已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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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方買的房男方要分一半?法院:不合理!已駁回!在一起生活的第四年,張芬決定和男友李偉分手。但是李偉以青春損失費的名義向張芬索要一半的房產作爲賠償,這合理嗎?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法院怎麼判決的

張芬覺得,李偉這個人沒有上進心,也沒有什麼奮鬥目標,多年來,都是靠着自己的服裝謀生。同樣同意分居,李偉卻提出21萬元的青春損失費,因爲數額太大,二人談崩了。

不久之前,李偉又將張芬告上法院,直接要求對其名下一半房產和車位的分割,金額也由21萬元增至103萬元。

在同居4年後分手,男方認爲自己在同居期間擁有女方所購買房屋份額的一半,向法庭提出要求折價賠償。十一月二十九日,澎湃新聞從杭州西湖區法院獲悉,一審駁回原告的申訴,原告上訴,杭州中院維持原判。

江西姑娘小花(化名)多年來批發服裝。2024年,25歲的她經介紹認識了同鄉小李(化名)並建立了戀愛關係,當年小李也來杭州,兩人同居。其後,小花本人以50餘萬元首次付款購買了杭州一套價值200多萬元的房子,並出資裝修,獨自償還。2024年初,二人在老家擺酒席,但一直沒有登記結婚。

二○○二年二人分手,小李提出要賠償他的“青春損失費”,小花說可以賠償13萬,小李堅持要21萬,並在年底訴諸法院,以兩人共同財產爲理由,賠償他103萬元,並於年底訴至法院,以雙方共同財產爲理由,賠償他103萬元。

法庭上,小李認爲,二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他還參與了小花店內的打包、送貨等業務活動,房屋裝修、按揭還款等從店裏獲得的收入,應是共同的。小花表示,在認識小李之前,她就和朋友合夥做服裝批發,小李來到杭州後沒有穩定的工作,便讓他到店裏打包並支付工資,直到其轉行做網約車司機,“共同經營”並不存在。

法庭審理認爲,在同居期間,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另一方並非當然擁有共同所有權,而小李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在雙方戀愛關係成立之前,小花就經營服裝業務,具有較獨立的經濟基礎;商店用的是小花合夥人名下的賬戶,小花辯稱“合夥人不是小李”有合理性。爲商店包裝、送貨的小李,只能證明其向經營支付勞務,小花已付報酬,屬於僱傭關係;小李沒有實際出資或對經營事項有決策權,不構成共同經營,也不享有“共同收益”的分配權益。

法院認爲,夫妻共同財產以夫妻身份爲基礎,以身份關係爲基礎,不要求雙方支付同等勞動智力。該案件原被告爲同居關係,在同居期間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不一定擁有共同所有權。

與此同時,法院認定,李偉有責任證明“共同擁有”。據現有證據,張芬在雙方建立戀愛關係之前,一直從事服裝批發業務,具有較獨立的經濟基礎。店用的也是張芬合夥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張芬辯稱,合夥人不是李偉就有理由。

雖然李偉提出了打包送貨的證據,但只能證明自己爲該公司支付了勞動報酬,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張芬發成合夥經營或實際出資經營,或在經營事項上有決定權,所以在同居期間,雙方都沒有“共同所得”的收入,李偉不享有這一權益。

"要注意,夫妻共同財產是以配偶身份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一種身份關係,並不要求夫妻雙方支付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擁有。承辦法官表示,由於李偉和張芬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具備夫妻關係,同居期間所獲財產並非絕對享有共同所有權。

最終,西湖法院一審駁回了李偉的訴訟請求。後來,小李不服上訴。日前,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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